合同纠纷四川省某水电开发公司与某电力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月4日,四川省某水电开发公司与某电力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电力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水电开发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资料成果。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于2014年4月17日获当地县政府批复,水土保持报告于2014年6月26日获四川省水利厅批复,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于2014年1月24日获四川省国土资源局备案,压覆矿产报告在2014年6月6日获四川省国土资源局证明。2015年12月23日,水电开发公司的“徐某”签收可研设计(电力系统、系统通信工程、变电工程、线路工程、投资估算)、初设报告及概算书(线路工程、间隔扩建工程、系统通信工程)及施工图。后双方因设计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电力设计公司遂委托建永律师事务所将水电开发公司上诉至法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1、关于我方委托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水电开发公司应否支付我方当事人案涉工程款的问题;2、我方委托人在水电开发公司未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就开始履行合同,我方委托人能否要求水电开发公司支付该笔费用;3、关于徐某在我方委托人提交的图纸资料签收单上签字能否代表水电开发公司的问题。
本案一审我方胜诉,但对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时,经我所律师以事实为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据理力争之后,二审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1、由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徐某系代表水电开发公司与电力设计公司洽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因此,电力设计公司有理由相信徐某能代表水电开发公司,且徐某在签收电力设计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时也是以水电开发公司的名义签收,故徐某代表水电开发公司签收电力设计公司提交的资料是有效的,对水电开发公司具有约束力。2、电力设计公司在未要求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履行合同,视为对定金条款的变更,水电开发公司不应再向电力设计公司支付定金。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下裁判:水电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用近200万元及违约金(按1‰/日计算,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收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我所高度重视,由资深工程款律师赵丽娜律师与梁天海律师带头,组建了专案团队,通过对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认定此案最关键的两个地方在于“我方当事人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任务”与“对方当事人在签收单上签字”。在履约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核准专题报告全部勘察设计内容,并将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和项目专题报告全部交付给水电开发公司,且对方的“徐某”在我方当事人提交的图纸资料签收单上进行了签字。我方坚持认为,“徐某”系水电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其签字为职务行为,代表对方当事人,并提交其名片的影印件予以佐证,但对方当事人否认了其身份。经法庭要求庭后核实后三日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其身份,但水电开发公司未予回复。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即使项目停建导致设计文件不审批的,对方当事人仍应支付我方当事人已经完成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定金是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的组成部分,理应全部支付。